2017年1月22日 星期日

有關白衣說法



《法苑珠林》
佛涅槃後當有五亂:
 一者、當來比丘,從白衣學法,世之一亂。
 二者、白衣上坐,比丘處下,世之二亂。
 三者、比丘說法,不行承受;白衣說法,以為無上,世之三亂。
 四者、魔家比丘,自生現在,於世間以為真道諦,佛法正典自為不明,詐偽為信,世之四亂。
五者、當來比丘,畜養妻子、奴僕治生,但共諍訟,不承佛教,世之五亂。
世之五亂,今時屢見無識白衣,觸事不閑,詐為知法;房室不捨,然為師範,愚癡俗人,以用指南,虛棄功夫,終勤無益,未來生世,猶不免獄。故《智度論》云:「有其盲人,自不見道,妄言見道,引他五百盲人,並墮糞坑,自處長津,焉能救溺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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梵網經合註(蕅益大師):
(節錄一)
問。比丘不得禮白衣者。何故維摩經中。新學比丘禮居士足。 
答。此是古佛化現。為欲浚發大教。偶示彈斥。且入三昧。令識宿命。豁然還得本心。故不得不破格禮足。非可援為常例。又如蕭梁之時。有傅大士。乃是彌勒現身。亦非餘諸凡聖所得藉口。今但當以給孤為式。是故白衣說法。此誠無過。亦非佛法衰兆。倘稱白衣為師。則大成非法。真衰相矣。

(節錄二)經:
 第四十六說法不如法戒
若佛子。常應教化。起大悲心。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。不得立為白衣說法。應在白衣眾前。高座上坐。法師比丘。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。若說法時。法師高座。香華供養。四眾聽者下坐。如孝順父母。敬順師教。如事火婆羅門。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。犯輕垢罪。

  蕅益大師: 
高座者。以高卑言。上坐者。以上下言。不如法說。謂不順說法儀式。非謂顛倒謬說也。
  此是遮業。三緣成罪。一不如法。二不如法想。三正說法。若為名利。是染汙犯。若忘誤。非染汙犯。又此且據坐言。若准律中。則人臥己坐。不得為說。人坐己立。人在座。己在非座。人在高坐。己在下座。人在前行。己在後行。人在高經行處。己在下經行處。人在道。己在非道。皆不得為說。又衣纏頸者。覆頭者。裹頭者。叉腰者。著革屣者。著木屐者。騎乘者。持杖者。持劍者。持矛者。持刀者。持蓋者。皆不得為說。惟除為病人說法。一切不犯。
  七眾同犯。以沙彌等。亦許登高座故。以白衣說一句一偈義。亦應如法故。又善生經云。僧若不聽說法讚歎。輙自作者。是優婆塞得失意罪。亦此兼制。 
 大小乘俱制。
  開遮者。僧祇律云。若比丘為塔事僧事。詣王及地主時。彼言。比丘為我說法。不得語令起。恐生疑故。若邊有立人者。即作意為立人說。王雖聽。比丘無罪。又比丘患眼。前人捉杖牽前。為說無罪。又比丘在怖畏險道時。防衛人言。尊者為我說法。雖持刀杖。為說無罪。
  果報者。不如法。則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。如法。則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。
  觀解者。坐法空座。乃名如法。
  懺悔者。事不如法。用作法。理不如法。用無生。
  修證者。初果以上。事常如法。別地圓住。理常如法。
  性惡者。依正剎塵。俱說俱聽。更何高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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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婆塞戒經受戒品(善生經):
 第二十四不聽僧止作。
若優婆塞受持戒已。僧若不聽說法讚歎輒自作者。是優婆塞得失意罪。不起墮落。不淨有作。

蕅益大師:
給孤長者。每為新學比丘教讀說法。然必先禮比丘足已。然後授法。不以師禮自居。又是僧聽教授。方敢為之。不敢輒自作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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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白衣可能有過失的部份:
一,白衣說法,未經僧寶認可。
 二,白衣說法,以白衣為師。
 三,白衣上坐,僧寶居下。

按:

而針對白衣而言,白衣不如法說法,犯輕垢罪(失意罪),可悔。
但最大的過患,應如《法苑珠林》所云:今時屢見無識白衣,觸事不閑,詐為知法;房室不捨,然為師範,愚癡俗人,以用指南,虛棄功夫,終勤無益,未來生世,猶不免獄。故《智度論》云:「有其盲人,自不見道,妄言見道,引他五百盲人,並墮糞坑,自處長津,焉能救溺!」

據此,是我們不碰觸【說法】,只轉貼開示文章的原因。

補充:
印光大師文鈔三編 復張汝釗居士書云(節錄):
 前月霞法師講華嚴,又請一老儒教國文,又請一講說文者講字義,光聞之頗不謂然。經非文乎。註非文乎。終日看經閱註,不足為行文之方法乎。後未及一年,以用度太多而散,遂移至杭州海潮寺。彼有信令曾學者來學,光因以此意為彼說。汝謂白衣為比丘尼師,及講解戒律,或有與佛制衝突處。但不自居師位,以作同學,互相研究,則絕無妨礙。然須敦實行,勿徒以學文字為事。文字是附身之用,德行是為人之本。況彼等皆非幼年,倘以竺居士所設國學國文為主旨,則是普通學堂之章程,非修持學堂之根本。彼於此事不甚明了,當以光言為彼說之,彼必不至不以為然也。以後凡有求作傳記者,當以誓不為人作傳辭。否則好名而惡實者,日求作傳,以期一死即作高僧。便成以假為真,令人謂真者亦是假造。則佛法之一敗塗地,皆此種聰明人之所致也。